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2013〕2号
长金管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规范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外,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可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可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且最多不得超过最近24个月的还款金额;全部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其提取时限为自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1、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以内;
4、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房,再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5、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6、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额情况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按“可贷额度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7、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月缴存额低于320元的按最低缴存比例5%测算)。
8、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三、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签约的,按原约定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2月8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