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促进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各部门和二级学院(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工作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指南、指引、细则、标准、规程、解释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管理机构是校党政办。各部门、二级学院(部)规章制度管理机构是本单位综合办公室。
第六条 党政办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进行常态化管理,负责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组织联络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和二级学院(部)设定规章制度管理专员。负责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发布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定、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九条 规章制度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前瞻性原则:从学校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管理秩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实效性原则: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操作。
(四)系统性原则:从学校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免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上层级规章制度效力高于下层级规章制度,下层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层级规章制度相抵触,发生抵触则下层级规章制度无效。
(五)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要内容明确规范,程序具体规范,对于工作适用具有明确的指导性。
第十条 规章制度分类
(一)“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学校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二)“补充规定”是指对学校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三)“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学校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制度。
(四)“补充办法” 是指对学校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五)“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学校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
(一)学校整体层面范围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指定具体经办人;以各部门或二级学院(部)名义发布实施的,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由各部门或二级学院(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指定具体经办人。
(二)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三)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单位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规章制度管理原则;
5、具体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8、实施日期;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工作分管副校长进行初审。并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下发到有关部门、二级学院(部)、法律顾问、专家、教职工、学生等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成文形成草案送审稿之后提交党政办进行审查。党政办认为完整成熟之后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
(二)规章制度的审查主要是以下方面: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内容完整,表述清晰,格式符合要求;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对审查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查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查。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审定
(一)通过审查程序的规章制度草案可以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二)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审定意见对送草案进行修改后再发布。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定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党政办审查,由部门主管副校长签字予以发布。
(三) 拟以二级学院(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党政办备案,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一周内报送2份原件及电子档给党政办备案、存档。本单位对已发布的规章制度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档案管理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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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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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格式标准
一、规章制度文件内容编排
(一)除少数图表类文件外,规章制度文件应采用Microsoft Office简体中文版编排。字体:规章制度标题用宋体二号加粗;正文用仿宋3号,字间距为标准,行间距为1.0-1.5倍(可根据文件内容适当调整),表格及流程框内的文字用仿宋四号字,流程框内文字的字间距、行间距可根据排版要求调整。
(二)规章制度的章节按章、节、条、款、子条款分5个层次编排,第一个层次为章,从第一章开始顺序编排;第二个层次为节,从第一节顺序编排,第三个层次为条,文件通篇内容从第一条顺序编排,不受章、节划分的影响;第四个层次为款,用“(一)、(二)、……”顺序编排,第五层次为子条款,用“1、2、……”顺序编排,对个别层次较多的特殊文件,如需要第六层次时,在子条款下可以再分分条款,用“(1)、(2)……”顺序编排。如某章内容不多时,可以不分节,章下直接为条、款。
(三)第X章及标题格式位仿宋三号加粗、居中,第X章与标题之间空一格;第X节及标题格式为黑色宋体三号、居中,第X节与标题之间空一格且单独一行;第X条及内容格式同本条第一款正文格式,第X条与正文之间空一格。条之下的款及子条款,编号首行缩进2格且文字对齐。如下图所示:
第二章 规范制度 第一节 标识分类 第一条 按照学校规章制度文件的系统梳理和策划,规章制度分类如下: (一)职责内容 (二)相关规定: (1)…… 1、……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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